你同意取消拐卖妇女罪吗?

我不同意,从重处罚也没必要取消拐卖妇女罪,拐卖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是一种犯罪行为。我觉得就应该数罪并罚,拐卖妇女罪同样应该量刑。

非法拘禁、强奸(轮奸)、故意伤害等行为虽然在拐卖的过程中时有发生,但是谁能保证一定会有。本身这个将人当成货物来售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果取消拐卖罪,谁能保证人贩子不会钻法律的空子。如果取消了拐卖妇女罪,日后一旦出现单纯的拐卖行为,不涉及其他暴力行为,那么这个人贩子是不是可以无罪释放了?

拐卖本身就是犯罪

现实中其实是有这样的案例的,有些人贩子就是对被拐卖妇女一阵忽悠,以找工作之类的理由让她们跟着走,然后被拐卖者根本都不知道自己被卖了,还得等很久之后从买家口中才得知真实情况。

这种拐卖行为,和上述的非法拘禁、强奸(轮奸)、故意伤害等都没什么关系吧,那么这个人贩子是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固然买家的行为对被拐卖妇女可能构成上述的一系列罪行,但是人贩子就是单纯的骗,这个骗人犯什么法?

所以,我个人觉得只要涉及到拐卖妇女的行为就应该是违法行为,拐卖妇女罪是不能取消的。

拐卖妇女罪应该加重

我觉得人贩子和买家涉及到什么罪行就应该用什么法律来处罚他们,数罪并罚是一回事,加重量刑又是一回事。

反正我个人觉得拐卖妇女罪的量刑应该更重一些,这样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就像我前面说的,那些单纯把人骗着卖掉的其实也是拐卖啊,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对被拐卖者实施暴力行为就轻易原谅他们。

忘了曾经在哪里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曾经对拐卖人口的刑罚是非常重的,一旦发现直接就是死刑。我觉得这个的震慑作用才是真正的大,想要杜绝这种行为就应该让这些人清楚一旦触及法律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让他们从心底产生畏惧。

李玫瑾教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老师,但是她这个提议我始终觉得不妥当。这其中的差异大家都是能看到的,尤其是取消之后产生的法律漏洞,这个该怎么补呢?

所以,我始终不同意取消拐卖妇女罪,我想大多数网友和我的观点都是一致的,这个罪名还是有存在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