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条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
(三)规定本市的特别重大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七条 本市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建议,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主要包括:法规名称、立项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第十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形成初稿,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作出决定,委托其他机关或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