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窗户国家强制性标准
高层住宅窗户国家强制性标准如下:
1、根据国家颁布的建筑玻璃控制制度,当用作高层玻璃、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时,选择安装或作为产品组合。安全玻璃类型更适用于高层建筑,同时需要按照标准对玻璃进行延伸和修改,还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安装,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如果是高于7层的高层建筑,并且窗户玻璃大于1.5平方米,应使用安全玻璃。阳台玻璃应该使用钢化玻璃,安全性更高并且耐久性要更好,不容易老化,使用寿命较长。
国家规范的逐步引导,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外窗宜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中高层、高层及超过一百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高层开窗的问题主要考虑的是风载,与窗户开启的正常使用功能。通常沿海地区因为风压较大,窗不应开高。
法律依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一点五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五百毫米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