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法律关系客体
(1)在超市买东西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中主体是超市方和你,内容是超市方和你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是钱和你买的东西。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同指向的对象。
对超市方言,权利是收钱,义务是交东西。
对你而言,权利是带走东西,义务是付钱。
所以,权力和义务***同指向的对象是钱和你买的东西。所以在这个超市买卖法律关系中,客体是钱和你买的东西。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我用引号强调一下)的事实。
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事实是“因”,关系是“果”。是法律事实会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能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所以你上面的提问本身是有问题的。
你会犯这个错误是因为把”法律上的事实”当成了我们通常讲的“事实”。其实它们是不一样的。比如你提问的这个超市买卖合同关系,是由于你买东西这个“法律事实”引起的。而这个买卖合同关系的结果(东西从超市变到你兜里),不是法律事实,而只是我们“平常意义上的一种事实”。
实际上该法律关系没有结束任何法律事实,也不可能结束任何法律事实。因为这个问法是因果颠倒了~~
(3)关于第三问,我比较同意一楼的回答。但我尽量把它说的更通俗更详细一些。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的一种想要建立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示。它要成立合同,还需要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简单理解就是同意)。而观念通知即表示行为,这种观念通知的效力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而不需要相对方的同意。所以债权转让是观念通知而不是意思表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