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工作规定
规定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明确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衔接、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强化法治思维,在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此外,规定还要求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重点掌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程序要求、审批权限、文书手续等基本功,正确行使监督执纪执法权,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和纪法素质;要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释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法律依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