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有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款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款有优先受偿权。
税收优先是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称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这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原则。
税收优先原则:
1、税务机关具有优先征收无担保债权税款的权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在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的同时有缴纳税款的义务,且纳税人未设置相应的担保物权的财产,无法同时满足缴纳税款又清偿以及其他公司债务的需要,此类财产应该先用于偿清应交税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取得纳税人无担保物权的财产,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2、税收优先于在之后发生的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等权利。缴纳税收的义务优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同一纳税人以其个人财产为基础设定抵押质押行为,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的时间之前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制度执行都应排在税收的后面。
综上所述,税收优先权是指当和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具有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是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相应债权的需要时,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税款进行优先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