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
家庭农场是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进行栽培的连栋温室、进行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的处置场所、水产的养殖池塘、工厂化的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的场所以及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的用地;其设施农业生产必须要有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的防控、畜禽养殖的粪便、污水处置的相关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的设施,以及农产品临时的存储以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要有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的设施用地,其性质均是属于农用地,那么就可以按照农用地的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手续。如果涉及到占用林地的,则按照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林地占用的手续,同时还需要对家庭农场建设用地的整改之后,才可获得家庭农场建设用地指标。而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文件中鼓励用四荒地、闲置宅基地来发展以农家乐为主的家庭农场,同时鼓励直接去购买指标。
法律依据: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要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发展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要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要充分认识到,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认识到,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它农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不只追求一种模式、一个标准。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要靠农民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