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类型
法律主观:
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ServiceTrade)是指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或服务输出,购买他人服务的一方称为服务进口或服务输入。国际贸易狭义的概念是指传统的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的运输、保险、金融以及旅游等无形贸易。而广义的概念还包括现代发展起来的、除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以外的新的贸易活动,如承包劳务、卫星传送和传播等。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服务输入和输出活动。广义的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和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其内容包括:1.国际运输;2.国际旅游;3.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务;4.国际保险和再保险;5.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电脑及资料服务;6.国际咨询服务;7.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8.国际电讯服务;9.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10.国际租赁;11.维修与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12.国际视听服务;13.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14.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国际服务贸易可分为国际追加服务和国际核心服务两大类。国际追加服务指随附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追加劳务。国际核心服务是为消费者单独购买,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服务。
法律客观:《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代表多数专家的意见,该协定从贸易方式的角度,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是指涉及下列范围的交易活动: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这些交易活动的具体解释是:1、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务”过境,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联网等实现,至于人员和物资在现代科技环境下则一般无需过境。例如,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等。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外国人到本国旅游、本国学生到外国留学等。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它是4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它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即允许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商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投资设立机构并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该机构的服务人员既可以从提供商母国带来,也可以从东道国雇佣。例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酒店、建零售商店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等。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的实体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进口方允许个人入境来本国提供服务。例如,外国教授、工程师或医生来本国从事个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