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拘留了公安可能监听电话吗

不会,电话不具备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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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罪,所以卖淫、嫖娼只是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犯罪。《社会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是被严厉禁止的,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是公安机关密切和首要关注的工作内容。这其中既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重要性,但更深层次、更直接的原因,却是由于这些地方公安机关向治安管理各部门下达了具体的罚款指标。阿sir们为了完成罚款指标所规定的数额,不得不把注意力集中在的罚款数额较高的卖淫、嫖娼行为上。¥5000元,是公安机关在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时,对自然人所能够裁决的最高罚款额度。查一个卖淫嫖娼案能抓一窝相关人员,这都是钱钱钱钱啊!所以,阿sir们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的积极性自然很高咯!弹性是有的,比如初犯,中止,未遂等等。因为《社会治安处罚法》未对具体的量罚做出相应标准,所以在办案时执法尺度宽紧严松,这些就要看阿sir们的良心了,实际执法随意性较大,阿sir们叫“自由裁量权”。嫖过“很多次”的标准是3次,不计算时间间隔,超过3次就算。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罚款,再严重些的,劳动教养。这叫多次或者“累犯”。聚众淫乱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算是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条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这真是一条令人无语的罪名,在那个年代,青年男女在一起开个party,跳个舞都有可能被扣上流氓罪的帽子,现在不叫流氓罪了,改成聚众淫乱了。聚众淫乱罪主要处理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3次以下或者偶犯,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PS:聚众淫乱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了,至于为什么薛老头被扣上这一罪名,我只能呵呵呵呵呵了。聚众淫乱到底应不应属于犯罪,目前是存在争议的,甚至用“淫乱”这个词汇也是具有争议的。2010年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王小波的媳妇儿),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建议,委托一名全国人大委员和一名政协委员送交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银河称,“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性聚会”的参与者全是自愿的前提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我本人的观点是支持李银河的——不能因为你不喜欢,就去强制人家不喜欢,不去做。而我们的政府对所有与性有关的问题都很反感,管的太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际办案中,按照拘留10天罚款5000元这个标准处罚的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