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三法司,都有哪些机构组成,又各肩负着怎样的职能?
法治是一个王朝能够维护稳定的 社会 秩序的根本,因此历代封建王朝君主都十分重视法治。早期封建王朝的司法体系尚不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历朝历代都在吸取了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改进。至明代,司法体系已经趋于完善。而三法司,则为明代司法体系的核心和主要架构。
刑部的起源,可以向前追溯至隋唐两代。隋帝国建立后,隋廷在汉魏两代的官职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从而创立了"三省六部制"。这时的三省六部制尚且不是很完善,况且隋廷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完善。直到唐代,三省六部制才趋于完整。
在三省六部制刚刚形成之初,刑部的地位一直都比较低。正如其名一样,刑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处刑,而并不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刑部也不具备对高官行刑的权力,这些权利都被集中在门下省和大理寺手中。但大理寺所审理过的案件,仍需报送刑部审核,这也是早期刑部所存在的意义。
至明代,刑部的职能被进一步强化,主要负责审理案件。同时由于明太祖急于恢复 社会 秩序并采取了"重法重刑"的原则,因此明初的刑部的地位一直居高不下。对此,《明史·列传》中曾经有过相关记载:
实际上早期的刑部还兼有其他特殊职能,那就是"立法"。元帝国灭亡后,明太祖自然不可能将元朝律令《至正条格》照搬挪用,必须制定属于新朝的独一无二的法典。因此,早期的刑部还被赋予了重要的立法职能。
当然,刑部的基本职能自然还是审理案件和掌管刑狱。 相比之下,即便是明代刑部权力较弱之时(洪武朝曾因权力分配问题,明太祖削弱了刑部的权力),其地位也仍高于隋代。 但通常情况下,刑部一部还不足以拥 有"终审"的权力,都察院的作用也随之显露出来。
都察院这一机构形成的较晚,是从明初才开始出现;但与都察院相同职能的机构却早已出现,即前代的御史台。明太祖刚刚建国之时,也曾经仿照旧制建立御史台,不过在洪武十三年时就以都察院取代之。
和御史台一样,都察院的职责主要是纠察百官。只要百官触犯《大明律》,都察院即可以向中央朝廷弹劾。同时,都察院下还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监察百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情况。《明史·志·职官》中还曾记载了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其他职责:
与此同时,都察院还有另外一个职能,即参与案件的审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都察院虽然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但"都察"的对象并不是案件的本身,而是"都察"审理案件的过程。 换而言之,都察院只是负责监督刑部是否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审判案件。
基于此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都察院在某些情况下,其地位和权力是凌驾于刑部之上的。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都察院的最高行政长官虽然与六部最高长官统称为"七卿",但地位却在六部之上,这也是明皇为了能够让都察院更好的行使监察职能而特地赋予的权力。
最后,便是大理寺了。大理寺和刑部拥有类似的职能,即审理案件;但是二者的职能也存在一定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在刑部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之后,则应当交由大理寺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如果说都察院是为了审查刑部审判的过程,那么大理寺则负责的便是对刑部审查后的结果进行审查。对此,《明史·志·职官》中曾有相关记载:
大理寺的设立,体现了明代司法体系中的慎重用刑的原则。而且即便大理寺在复核阶段给出了统一的意见,如死刑一类的重刑还必须提交给皇帝进行最终裁定。 基于这个角度出发,也能够看出明廷对生命的尊重态度较前代封建王朝有了一部分提高。
同时,慎刑原则也体现了明廷重视保持司法队伍和风气纯净的态度。 纵使有人想通过买通刑部的方式帮助他人躲避法律的制裁,大理寺则就成为了第二道保险。如此,将极大减少违法作乱之徒逃避法律的惩罚的现象。
三法司制度,是明代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明皇在明朝初年制定相关制度时,就已经吸取了前代所遗留下来的 历史 经验,并将保持司法体系的纯洁视为预防贪赃枉法现象出现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如果司法系统中的各级机构也参与到了贪腐活动中来,那么其他行政机构乃至民间 社会 则会变得更加腐朽。
但问题在于,随着锦衣卫这一特别机构的出现,明皇亲自定下的司法结构被其亲手破坏。锦衣卫凭借其特殊职能,常常越过常规司法系统行事;这也导致明初的司法系统一直处于混乱之中,这对明皇想要建设法治 社会 的目标来说是不利的。
到了明末时期,三法司制度更是无法发挥其先前的作用。由于明皇赋予了三法司过高的权力,导致明末时期司法系统已经出现了干政的情况,甚至参与到了党派之争当中,这已经违背了明初明皇的初心。
参考文献:
1《明史·列传》
2《明史·志·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