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碰瓷,男子狠到拿砖头砸断自己的手指,如此做构成什么犯罪行为?
构成了诈骗罪。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张师傅正在路上驾驶着三轮摩托车,突然,左侧的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向右猛打了一下方向,张师傅为避让赶忙向右转。
此时,位于张师傅右侧的黄某骑着自行车突然倒地,张师傅发现黄某手指受伤严重。奔驰轿车驾驶员李某带黄某去医院检查治疗后称黄某手筋断裂。
经审讯,黄某和李某对实施碰瓷诈骗张师傅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为了碰瓷更加逼真,黄某还用砖头砸断自己的手指。
目前,嫌疑人黄某和李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淮阴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诈骗罪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