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什么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

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

“预防接种制度”是以预防为主,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有计划地实施疫苗接种,提高人群免疫力,从而达到控制和消灭某些传染病目的的制度。

1980年,原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疫苗接种制度以及疫苗损害救济制度之基本框架。1989年颁布并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预防接种纳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中,之后不断地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2019年,疫苗管理法颁布,同年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法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

至此,我国形成以基本医疗卫生法为统筹,疫苗管理法与传染病防治法为核心,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为具体内容的兼具系统性和层次性的预防接种法律制度。

“免疫规划疫苗”是一个包含常规接种疫苗与紧急接种疫苗的合集,其并非是一个完全封闭的法律概念。其中,除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是全体公民的***同义务之外,其他三类免疫规划疫苗均呈现明显的地域性和对象性倾向。对于免疫规划疫苗的判断不能局限于其是否属于已明确列举的14种常规接种疫苗以及3种应急接种疫苗范围之内,还需要依据现实情况以及政府所作的补充接种、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等行政决定进一步研判。

免疫规划疫苗与非免疫规划疫苗分别对应着公民的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而在免疫规划疫苗之中,常规接种疫苗与紧急接种疫苗又分别对应着公民的常规义务与紧急义务。在义务次序上,法定义务高于道德义务,而在法定义务中,紧急义务高于常规义务。当然,这种次序上的排列只是一般理论上的排列,并不排除特殊情形。当两种义务存在冲突且不可调和之时,方可依义务之次序进行必要的舍弃,而当不存在义务冲突之时,无论常规义务或是紧急义务,都是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

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