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找哪个部门
司法局。司法救助向直接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作好记录、提出申请,一般由司法局来进行管理。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去法院进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由于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法院做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处理的行为。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2、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3、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4、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五条
当事人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