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培养忠君的官僚的管理经验有何历史价值和当代启示
(排版不佳,见谅。)
明朝
中央:
胡惟庸案
中国明太祖朱元璋因丞相胡惟庸谋反,株连功臣宿将的重大政治案件。与蓝玉案合称胡蓝之狱。起于明洪武十三年(1380),终于二十五年。明初,朱元璋对丞相胡惟庸专权擅政、结党营私、骄横跋扈的举动极为不满,采取种种方式对其制约。洪武十三年正月,有人上书告胡惟庸谋反,朱元璋遂以“枉法诬贤”、“蠹害政治”等罪名,将胡惟庸和涂节、陈宁等处死。胡惟庸死后,其谋反“罪状”陆续被揭发。朱元璋为肃清“逆党”,株连杀戮者达 3 万余人。前后延续达10年之久,朱元璋并作《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胡党”而受株连至死或已死而追夺爵除的开国功臣有李善长、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永嘉侯朱亮祖、靖宁侯叶踦等 1公、21侯。胡惟庸 被杀后,朱元璋遂罢丞相 ,革中书省,并严格规定嗣君不得再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说立者,处以重刑。丞相废除后,其事由六部分理,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辅官与内阁: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宰相胡惟庸谋反伏诛,于是废宰相。秦、汉以降实行一千六百余年的丞相制度自此废除,相权与君权合而为一,明朝早期皇帝大权独揽。但由于国家事务繁多,皇帝无法处理,洪武十五年九月罢四辅官,仿宋殿阁制设内阁。内阁只为皇帝的顾问,奏章的批答为皇帝的专责。内阁在最初的时候只是秘书性质的机构,而清朝嘉靖以后的内阁地位高于六部,成为“百官之首”。
明代的大学士其实是一个相当于皇帝秘书和顾问的角色,他只有咨询和顾问的权力,而没有任何决策权力。明代有个大学士叫做张居正的,受到皇帝器重,推行改革,权倾一时,但是死后却被政敌拖出坟墓鞭尸,这是由于他作为一个在法律上制度上没有实权的大学士却做了以前宰相才能做的事,这个叫做僭越,是不合规矩的,从道理上讲是以下犯上的,所以这些人可以名正言顺地处置他。
明朝主要的情报机构:为加强对全国臣民的监视,明太祖还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明成祖又设立东厂,明宪宗再设西厂,合称“厂卫”,由宦官统领。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负责侦查国内外情报,直接对皇上负责,拥有可以逮捕任何人,并进行秘密审讯的权利。在东厂设立后,锦衣卫权力受到削弱。东厂成立于永乐十八年,是明成祖为了镇压政治上的反对力量而成立。东厂主要职责就是监视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学者等各种政治力量,并有权将监视结果直接向皇帝汇报。西厂设立于宪宗时期,首领为汪直。1482年后被废。其后又被武宗短暂恢复。
六部:明朝在中央设置吏、户、礼、工、刑、兵六部,与前代相比,明朝最初在每部增加尚书侍郎各一。胡惟庸案之后,朱元璋废丞相之职,取消中书省。六部因此地位得到了提高。吏部 吏部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掌品秩铨选之制,考课黜涉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
户部 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
礼部 礼部掌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
兵部 明职掌全国军卫、武官选授、简练之政令。
刑部 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为“三法司制”。
工部 工部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
御史台与督察院:太祖尚为吴王时,始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各一名。洪武十三年,罢御史台。后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
六科:负责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该制度发挥了一定的改善朝政作用。
五寺: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大理寺与刑部和都察院合为三法司,其职权与今日之最高法院相似。
其他: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明仁宗之后,三公皆为虚衔,为勋戚文武大臣加官、赠官。
地方:
1376年(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省”。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1428年弃安南后,明朝在全国设置两京十三使司,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
清朝
中央: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制度:努尔哈赤起兵时实行的是军民合一的八旗制度,政治权力集中于王公贵族,重大决策由贵族***同讨论决定,是为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顺治皇帝对八旗制度进行改革,由自己亲自掌握正黄、镶黄、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变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时加强上三旗的实力,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有所削弱。
绿营是清朝的正规军,由汉人编成,主要负责弥补八旗的不足和守卫国土。这些汉人的军队因使用绿色军旗,故称为绿营。在清朝大部分的时间里它都是清军的主力。
满清的兴起是倚靠它强大的八旗军力。随著领土的扩大,满清吸收了部份蒙古人与汉人的势力,对此皇太极另外设立了蒙军八旗与汉军八旗,用以壮大军力并加强管理蒙汉臣民。到了满清入关后,虽然八旗军人数达二十万,但兵力仍远远不足。为了加强对领土的有效统治,清政府招降明军、招募汉人组织军队,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单位,所以称为“绿营兵”,独立于八旗军。
六部:清朝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以前尚书均由满人担任,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
南书房: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康熙皇帝设立南书房,起初是康熙帝为了与翰林院词臣们研讨学问,吟诗作画而设。它完全是由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核心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这使南书房“权势日崇”。
军机处: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军在西北与准噶尔蒙古激战,为及时处理军报雍正皇帝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改称军机处。乾隆皇帝即位后服孝,安排数位“总理事务王大臣”进入军机处,故改名总理事务处。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乾隆服满亲政,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自请罢职,恢复军机处名称,自此遂成定制,军机处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核心权力机构,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几乎可忽略不计,政治权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军机处的最大特点即是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一人裁决,军机大臣跪受笔录。成为清代中央集权制度的顶峰。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责任内阁”,军机处废止。在军机处设立相当长的时间内,其主要成员都是兼职的。担任过次职务的有:和珅、傅恒等。
部院大臣:包括都察院、理藩院等。《清史表》中记载:清增理藩院,蒙、藏、回诸部,都凡要务,於焉汇归,辑民绥边,所任殊重,与七卿等。侍郎之属,虽曰副贰,然与尚书皆为敌体,题奏之草,有一不画,例不得上,奖勚罚过,皆所与同;且内而枢辅,外而督抚,每由兹选,材隽所萃,未可阙也。
内阁:包括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侍读、中书。清初沿袭了明朝中央的制度,实施内阁制,大学士职权与明朝相仿,军机处的建立,内阁成为了摆设,大学士没有军机处上行走,也基本上没有了权利,内阁制名存实亡,内阁仅成为发布上谕,接发奏折的秘书机构,军机大臣成为清朝的参与决策顾问班子的成员,但是军机大臣没有了一切决策权,只有跪领上谕,只能按皇帝的上谕草拟圣旨,军机大臣无定员,无任期,皇帝可以随意撤换,大学士有任期。相比较,相权被进一步削弱,封建中央集权达到顶峰。担任过大学士的有:和珅、刘墉、曾国藩、李鸿章等。而纪昀只担任过协办大学士。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理各国事务王公:特简,无定员。办理对外事务。
总理大臣:以军机大臣兼领,无定员。
总办章京:满汉各二人。
帮办章京:满汉各一人。
章京:满汉各十人。
地方: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如福康安就曾先后担任过云贵总督、川陕总督、两广总督等职务。
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理
论
与
现
代
化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
20
10
-
11
Nov
20
10
20
10
年第
6
期
NO.
6
20
10
清代的官员开复制度是官僚处分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
但以往关于清代官僚处分制度的研究往往集
中于处分官僚的问题本身,更多关注处分的原因
、
处
分的后果
、
处分的程度及如何处分等等,
而对于处分
之后的开复制度则少有研究
开复与处分的问题其实
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对某些官员的处理上,
不
仅存在着革职
、
降级
、
罚俸之类的处分,
还有在一定条
件下对这些被处分官员的恩免与嘉奖,
其中的形式之
一即是开复
对于清代开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对于
现代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
开复的涵义
开复制度,与清代关于官员的处分问题紧密相
连
在吏部的掌管下,
为加强对各级官员的管理,
清代
先后制定了会典和则例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
代代相
沿,
不断修订,
越来越完备细密
其中对官员管理的处
分法规有
《
大清会典
》
、
《
吏部处分则例
》
等等,
成为处
分官员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了对各级官员违
制
、
违纪行为的处分
有学者指出,
开复是指对那些已受到罚俸
、
降级
或革职等处分的封建官僚,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
根据
相应程序,
一定程度上恢复其俸禄
、
级别或者官职的
制度
[
1]
这一概括将开复制度的主要内涵进行了确定,
但是经过笔者整理史料发现,
这一定义只讲出了开复
制度涵义的一个方面,
并不全面
笔者以为开复的具
体涵义应该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
开复是对受到罚俸
、
降级或革职处分的官
僚一定程度上恢复其俸禄
、
级别和官职的制度
如广
西巡抚郝浴,
曾因挪用钱粮被革职,
康熙二十四年时,
曾奉特恩宽免,
后来其子郝林呈请开复原官,
获得批
准
[
2]
又如康熙四十三年时,
因治理河道有功,
工部尚
书革职留任的王鸿绪,
被予以开复
[
3]
从这里我们可以
看出,
已被革职的广西巡抚郝浴
、
工部尚书王鸿绪等
皆因一定的原因,
申请开复,
而获得批准,
从而使其受
到的处分得以撤销并恢复了原来的待遇
开复的这一
涵义是其最主要,
也最为常用的涵义
其二,
开复还是一种对曾被革职
、
罚俸或降级官
员的政治上的礼遇,是一种精神上的鼓励和安慰,
因
此它不仅适用于在世的官员,对于已经去世的官员,
亦有相应的开复,
以彰显其功绩
、
抚慰其家人
如乾隆
三十四年八月,
经略大学士傅恒奏,
福建水师提督叶
相德,
在军营病故,
乾隆皇帝忆起叶相德自调赴滇省,
统领舟师,
攻打贼寨,
甚属勇往出力
“
今闻遘疾溘逝,
深为轸惜
所有伊在福建提督任内革职之处,
著加恩开
复,
并加赠太子少保,
入祀旌勇祠,
并赏银一千两
”
[
4]
乾
隆三十八年春,
大学士刘纶偶患腮颊浮肿,
乾隆帝即派
御医诊视,
夏天时又差侍卫相问,
但回天乏力,
溘然辞
世,
“
著加赠太子太傅,
入祀贤良祠,
其任内革职降级
之案,
均予开复,
并赏银一千两
。”
[
5]
由此可见,
仅仅将
开复理解为对在世被贬
、
被罚的官员的奖励是不全面
的,
对于已经辞世的官僚,
清王朝统治者为了表彰其
个人对国家社稷的贡献或对其个人德行的肯定,
同时
也宽慰他们的亲属,
也对其生前的革职降级之案进行
开复
其三,开复在一定程度上是获得了一种资格,
使
其可以重新获得相应的
“
升转迁
”
职的权利,
而没有获
得开复的官员是没有这种资格的
乾隆元年谕:
“
其降
革留任,
未经开复者,
不得遽行提升
。”
[
6]
因此乾隆二
年,原任四川巡抚杨
馝
疏请以中江县知县铁景曾,
升
补眉州知州,
但通过审查发现铁景曾任内,
有降职二
级留任二案,
尚未开复,
因此不准其提升
[
6](
783)
清代对
于官员的处分是有法可循的,
那些受到处分而尚未开
复的官员,
一般情况下,
是不能升补
、
升迁的,
如果想
要升补
、
转任则首先需要将以前革职降级之案开复,
否则是没有机会的
可见,
开复对于这些被处分的官
员来说是一种资格,
是获得升迁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
于那些已故之官僚,
准予开复之后所得祭葬的等级亦
可以有所提高
乾隆四十年都统五福溘逝,
部议以五
福系革职留任之员,
应得祭葬,
不准赏给
但乾隆帝
“
念五福,
久直内廷,
恪勤素著,
著加恩将伊革职之案,
准予开复,
照教统应得恤典,
察例议给,
以示优恤
。”
[
7]
由此可见,
对这些革职的官员来说,
予以开复是多么
的重要,
否则连
“
应得祭葬也不准赏给
”
其四,
开复还适用于那些取得功名的士子由于某
种原因被革除功名之后而又恢复其出身及功名的人
乾隆元年顺天学政崔纪奏称,
“
交纳钱粮,严立三限,
今士子欠粮者渐少,
应改正
上户富生,
岁底全完
中
下贫生,
开岁二月四月全完
逾期始行详革,
革后全
完,
仍准开复
。”
[
6](
510)
读书人通过科举而获得相应的功
名及出身,
但朝廷及地方衙门也可基于一定的原因将
其功名革除,
比如
“
抗欠国课
”
但如果其能按期
“
交纳
钱粮
”
仍然准予开复,
恢复其相应的功名
、
出身及政
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