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评估机构行为的性质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而且一定要选择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以期能切实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