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吗

一、阳光不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理由: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

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

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物才符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要求。从法律角度物可以作多种划分,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什么物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法律的规定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法律中,两样的自然之物,阳光与水,阳光是不能够买卖的,不具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因而不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相反,自然存在的水,因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而是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与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

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作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很经济信息等。

三、上述观点是传统法学理论中的观点,事实上,在相邻关系中阳光也是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对象的,比如前后楼房之间关于采光权的纠纷。不过,阳光与采光权是二个概念,明白其中的道理就好,至于应付考试,作为学生看来只能是服从某一标准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