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确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并进行清偿;

8、破产清算的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