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法律分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经立案庭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的,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的,经审查如原判决、裁定明显有错误的,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可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报院长审批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制作暂缓执行通知书下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的不予立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将案卷调齐,登记、编号后交审判监督庭审理,案件移送审监庭的时间为审限开始的时间,审监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排期开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