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忠告

律师该申请法庭暂停法庭审理,至少应当努力争取申请法庭做短暂的休庭,以便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通过这种沟通和交流,律师可以询问被告人突然认罪的原因和真实想法,尤其要告知当庭突然认罪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特别是当庭认罪会对律师的无罪辩护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当庭突然认罪的被告人其实是陷.入困境之中的当事人,亟需律师的法律辅导和咨询意见。

至于律师究竟是继续作无罪辩护,还是改变辩护的思路,那要看律师与被告人协商和沟通的结果而定了。如果被告人经过律师善意的劝解和忠告之后,幡然悔悟,并同意律师的无罪辩护思路,那么,律师当然可以继续作无罪辩护。而假如被告人经过与律师的协商,继续坚持当庭认罪,并坚决反对作无罪辩护的,那么,律师就有必要考虑是否还要继续坚持无罪辩护立场了。被告人在坚

持认罪的同时,明确反对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确实需要考虑究竟是顺应被告人的意见改变辩护思路,还是退出案件的辩护活动了。当然,也有被告人自己坚持认罪,也并不反对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的情况。对此情况,律师在尽到提醒和劝解义务之后,继续作无罪辩护也是无可厚非的。

由此看来,面对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情况,律师处理危机的方式显示了律师的法律智慧。律师并不是一定要改变辩护思路,或者直接退出案件辩护活动,更不是必须作无罪辩护。这里的关键在于律师要认识到委托人处于弱势的地位,需要律师的法律辅导和帮助。律师应当克制自己做“独立辩护”的欲望,尽量争取与被告人进行哪怕短时间的沟通和协商,然后再来选择为被告人所接受(至少是不反对)的辩护思路。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里说的很清楚,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和证据都应当进行辩论。

《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此处更加明确,法庭对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查明量刑事实。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理解这条内容: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可以向法庭发表无罪的质证意见,同时也可以发表量刑的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