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和公司清算的区别是?
破产法务 特别提示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在法理上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an not pay),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请求法院据此宣告债务人破产。如何证明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实同时存在,即可得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结论:
①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②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③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④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成连续状态。
对上述①、②、③项事实,债权人须举证,对第④项事实,债权人只需主张,无须举证,债务人如有相反证据,可以举证。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以下文件:
1. 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
2. 债权性质、数量、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
2.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3.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 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 提交清算报告;
8.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 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应列席会议,清算组成员需列席会议,审计、评估人员需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 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 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 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 根据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否则,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 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 核查企业债权;
3. 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
4. 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5. 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宣告企业破产前,可以会计师、律师进入企业监管组,履行企业监管组的职责。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并成立清算组后,可以聘请审计师、评估师、律师参与清算工作。审计师可以作期初资产负债审计、期终资产负债审计、个人收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评估师可以做破产财产评估;律师可以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回收、变现破产财产等。鉴于清算组是由各机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各组成人员都有其本职工作,难以将全部精力投入破产清算中,聘请律师从事整体破产清算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工作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破产和解作为一种制度,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的是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整顿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后3个月内,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申请,并且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进行整顿以实现和解协议的制度。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
1. 整顿制度仅在企业破产法中有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2. 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可能存在和解,没有整顿;
3. 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整顿与和解并存亡;
4. 整顿申请权是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解则是依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5. 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没有独立申请和解的权利,只有在申请整顿后,债务人方得以与债权人和解;
6. 整顿有很多条件限制:例如:她只存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提出;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能否进入整顿,取决于和解协议能否达成。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的基本工作: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和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整个破产制度的一部分,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筹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
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工作:
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掌管清算组公章
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六、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
(一)、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二)、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三)、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四)、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一)、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
留守人员的确定,
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二)、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三)、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
固定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的管理,
投资资产的管理,
在建工程的管理。
(四)、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
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
银行帐号的管理,
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破产财产的清算
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主要在破产企业移交财产后,对哪些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不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是尚有争议的财产的分清和确定。
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3、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由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该项投资的现状,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务通知书》。
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务通知书》。
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
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破产债权的计算。
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类别的清理。
合同履行情况的清理。
因合同引起的纠纷、诉讼情况的清理。
对合同内容尤其是主要权利义务的清理。
对合同效力的清理。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
对于清算组而言,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和依据。
(三)、法院受理案件情况。
(四)、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审理结果。
(五)、法院对已结案件的执行情况。
清算组查明破产企业的涉诉案件后,将其制成书面报告并提交法院。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清算组完成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对各项情况有的业已编制成册,有的业已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接下来,应是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在该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
(二)、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
(三)、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
(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五)、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
(六)、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三)、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
(四)、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
(五)、追加分配。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
清算组全部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当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是对清算组清算工作的全面总结,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包括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情况、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审计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及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和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破产企业的终结审计结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对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等等。
清算组完成以上全部工,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注消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等,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