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有效不
执法人员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肯定有效。但当事人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陈述权、申辩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对等;陈述权、申辩权使行政相对人增加了事中救济的方式,同时也强化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但是行政诉讼法对于陈述权、申辩权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仍不清楚明了。未明确注明陈述权、申辩权本身的被侵害或者被疏忽而进行独立救济,即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漠视陈述权、申辩权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与现代法治精神高度契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