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是什么文件
《中华人民***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的有关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规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等细节的法律。该实施细则历经四次修订,最新修订版本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计量基准器具 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鉴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3.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5.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