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行使行为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不能形成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对价关系,也不能产生后履行抗辩权。,(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多数双务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有的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先后顺序。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的一方应首先履行。如果没有先后顺序,就形不成后履行抗辩权。,(三)必须是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已经履行或者已经适当履行,就失去了抗辩事由,后履行抗辩权就不成立。,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过程中涉及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即不安抗辩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该举证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而行使抗辩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认为该举证标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均较其更为严格。比如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情况下不安抗辩人只要提出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减少到令人以为其将不能履行债务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财产明显减少则在所不问。再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人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将不能正常履约即可主张对方默示预期违约。,可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财产状况恶化采用的是主观判断标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虽然主观判断标准能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未免太过随意,容易造成此项权利被滥用,难免有当事人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达到毁约等不法目的,不利于保护对方的权益和维护合同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一)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二)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第一,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因为不通知对方,不会因为末通知而给对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使对方有一举证的机会或能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者来说,负有后履行的义务,对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应当通知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一履行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应当将拒绝的意思明确通知对方。当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主动通知对方,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第二,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因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时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约定甲方1月2日发货,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付款,同时通知对方,对方可以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