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工地材料价格能固定吗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对固定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固定价应指工程结算的总造价,双方对工程单价的约定并不等同于对工程总价的固定约定。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固定价有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之分,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请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固定价是否也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还要看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均不予鉴定?
解决方案:这是关于固定总价的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2条当中提到的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这里的固定价是指的固定总价,总价范围之内的价格按合同约定来执行,不需要进行鉴定,但是总价范围之外可以进行鉴定再调整。所以理解第22条,要把固定价理解为是一种固定总价,如果认为是固定单价,比如说不发生任何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调整也没有设计变更的一个短期的固定单价合同,显然就不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对单价也是不需要鉴定的。但是对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还是应当按照履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量进行结算。
接着问题又提到一个最高院的民事判决书,说固定价指的是工程结算的总造价,当事人对单价的约定并不等同于对总造价的约定。这里解释一下,财建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住建部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里都已经将“固定”二字取消了,只包含单价、总价和可调价三种价格形式以及成本价,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已经是比较老的规定了。所以并没有绝对的固定,如果要理解“固定”,一定要看“固定”对应的范围是什么。
最后一小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固定价是否也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还要看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均不予鉴定?这个问题的结论也就很明确了,单价合同还是要进行鉴定的,但是在总价范围之内就不需要再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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