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有没有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目前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那么,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呢?

在本人上周参加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中,我方主张该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对方却主张:因涉案行为发生在先,此司法解释施行在后,因此,该案不应适用此司法解释。对于其关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的主张,本人是持反对态度的。

首先,我国《立法法》第93条并未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其次,司法解释实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高司法机关无权超越法律的本意进行解释,因此,司法解释的内容必然不会超出人们的正当预期,司法解释溯及既往也不会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以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仅是对“哪些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债务”进行了具体解释及列明,并未对此作出新的、超出原有范围的规定,鉴于此,该司法解释显然是能够适用于其施行前的行为的,如仅因涉案行为发生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就拒不适用的话,很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某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查阅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279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全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亦认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司法解释虽是在被解释的法律实施后制定,但应视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溯及力。”

综上所述,即使我国采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司法解释作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还是具有溯及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