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公司带来的优势是什么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1、性质 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经济性质按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核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与主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2、成立条件 1.八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3.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成立公司的须十万元以上)。 4.有健全的财会制度。3、经营范围 1.解答法律询问; 2.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3.担任法律顾问; 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管理机关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并按规定分别交纳管理费和登记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成员(包括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成员)受本机构的指派从事咨询活动时,一律不得使用律师名义,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律师的各种权利。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聘用兼职人员。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要向批准其成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一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按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原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5、经费管理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暂按照《律师收费办法》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营业所得,应依法纳税,其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设立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福利基金等。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有关部门确定。离、退休人员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个人收入,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1、定义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设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3、经营范围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4、管理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5、经费管理 按照《律师收费办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