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 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人社、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体育、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体育场馆、A级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电梯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公***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理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第九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第十一条 室内公***场所、公***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第十二条 下列公***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