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介绍的也不是很清楚。应该这样诠释:
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
2、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
3、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按照正常情况,应当有补充合同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书面说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写明与何为标准。原因分析没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疏忽的原因签订的,当然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清楚招标文件有无关于此的说明。如果有兜底项:以正式合同为准,那么就以合同为准。
4、请提问人分析发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过错,最后才能确定。另外此事并不复杂,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一般不会诉诸法院。是我方故意没有在合同上面注明关于平整度的要求, 给我的信息还是太少。现在矛盾的焦点就在于平整度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筒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