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报道。第六条 ***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开展活动。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成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第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九条 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

(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