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规分为哪两种
我国现行的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
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2、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功能地位:
1、地方立法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作出了贡献。只有地方性法规具备了必要的数量和质量,并且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才有可能真正形成门类齐全、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
2、地方实施性立法有助于国家立法的原则、精神在本地区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实现了法律体系各层级上下衔接、结构严谨。
3、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的完善积累了经验。除实施性立法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为解决本地区事务而开展创制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一些尚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国性法律的,也可以先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开展些探索、积累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