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法律责任探析

好意同乘者如因同乘关系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责任。好意同乘与拼车及客运合同关系是不同的。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是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客运与拼车关系,则是有保障乘客或拼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既于这样不同的法律关系,他们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好意同乘,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客运合同关系或拼车关系,即可能基于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前者承担的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后者承担的是一种合同意义上的违约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这二者承担的法律是有区别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有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分。无过错责任,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好意同乘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为过过错责任,因此,它属于一种过错责任。但是,一般来说,好意同乘所发生的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害的情况,一般都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只有在行人与机动车之关发生交通事故时,才推定机动车有过错。关于车内人员受到损害时,却并没有这样的推定过错的规定。因此,关于车内人员的侵权责任,依然是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后,如何确定责任问题,一般按以下情况来确认:

1、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也就是是驾驶员的责任,那么,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那么,该侵权责任的承担当然是第三人;

3、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同所致,那么由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同承担。

4、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那么,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相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