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形式,集中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产党政治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民主主导、各国家机关全面配合、亿万人民积极参与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模式的结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国家权力机关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政府、各个执法部门,首先要建立严格依法办事的理念。整个社会着力于构建一种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氛围。
法律的权威源自公正。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是保证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
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法律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另一方面,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依法执政、立法机关民主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建设公平正义司法体制、全体公民学法守法用法取得明显进步的充分肯定,是对举国上下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对未来坚定不移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的一个良好平台,是坚定不移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起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以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本任务应当是实现依法办事,法治建设的关键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向切实实施宪法法律为中心转变,党和国家应当更加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实现宪法法律实施与法律体系构建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有法可依的法治目标基本实现以后,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需要向纵深发展和推进,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加强法律制度规范建设,向以法治文化为重点加强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建设,努力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信仰和生活方式,实现法治文化与法律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察立法数量,更要关注立法质量的实效;不仅要有不计其数的纸面的法律规范,更要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现实的法治效果。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的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稳定、权威和有生命力。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成为在“矛盾的焦点上”划出的杠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