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刑诉法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作证人;

3、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和112条对刑事立案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107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108条主要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报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109条规定了。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有制作报案笔录,以及为报案人保密的义务。110条规定了相关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审查、及时告知的义务,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11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队公安机关立案进行监督的义务。112条规定了,被害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提起自诉人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