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区划的联邦职权
1.美国国会
美国宪法第三章第四条表明美国国会负责行使对美国领土事务的职权。
新成立的州经国会同意后加入联邦,但不能成立主权凌驾他州之上的新州,也不能将两个以上州合并或从一州之中分一部分成立新的州。
国会有职责决定制定对美国领土有需要性的法案规章,但不得理解为因歧视或特别要求而行使该项职权。
国会仅对非隶属州的美国领土行使权力,一旦领地决定成为联邦的一州,那就必须完全配合州所必须行使的权限,唯一的例外是1863年南北战争期间支持联邦的余党议会联合维吉尼亚州内的四十八个郡独立成为西维吉尼亚州。
2.美国内政部
1849年3月3日,第三十届国会议期的最后一天通过法案成立内政部接管所有美国领土相关事务,内政部的职责范围相当广,包括管理领地政府、公***地区的基本职责及其他相关责任事务。
美国内政部不同于一般国家的内政部是负责地方政府及市政安全等事务,美国内政部仅负责管理美国领土相关事务,但涉及印第安保留区及附属岛国或领地之事务,则由下设的印第安局和岛屿处负责。
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简称美国)由50个州,1个直辖特区(首都所在地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5个岛屿自由邦和十多个其它远洋小岛组成,每个州有较高的自治权,州议员和州长都由普选产生。州算一级行政单位,二级单位是郡,市是最小的单位,另有印第安保留区和公立大学系统等特殊行政单位。按照不同的理论,美国本土的48个州可以划分为七大或九大或十大区域。其中最传统的划分方式为:新英格兰,中大西洋地区,东南地区,南方地区,中西部地区,上密西西比-五大湖区,落基山区,太平洋沿岸地区,西南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