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对实名举报回复规定

纪检监察对实名举报回复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针对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具体来讲,就是针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是否正式受理等,要告知举报人,因为举报事项可能很多不是纪检机关的范畴,是其他部门的业务范畴,那他是不受理的,比如,企业举报有关审批手续没有通过,而不是举报办理部门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就不是纪检部门的受理范畴。其次,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办结之后,15个工作日内要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办理情况,比如是否属实、是否处理、这么处理等等,如果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还要根据查办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不能一答了之。确实体现了对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慎重办理。

2、所谓的实名举报,就是在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时,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虽然落款有单位名字和联系电话,但如果提供的是假的信息,或者留的电话无法联系,那是不会计算为实名举报的,依然计算为匿名举报。在这次的规则修订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3、同时,针对实名举报还有奖励。举报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进行奖励。当然,这个举报奖励要看地方,有的地方实行的是常态化的制度,只要举报属实的都有奖励,而有的地方是针对一些重点时期、关键工作的举报有奖励,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