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内失窃,店员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

店员作为店内的职工,对店内的财产负有保管的义务。但店员并不是店内财产的唯一责任人。如果店员尽到了保管义务但存在过失,没有过错,且盗窃人未被抓住,则可能会由店家承担,店员一般仅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并赔偿,具体要看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店家和店员做为民事主体,要么依照法律规定,要么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如果店内失窃后报警,警方能侦查发现行窃者,其行窃者的行为与店员无关,店员也尽到了合理的看管义务,那么失窃造成的损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由行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店内失窃后报警,警方未能发现找到行窃者,则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就存在失缺。这时,对于店家来说,就要判断失窃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行窃的途径,如果是店家管理失误造成的,则应该由店家承担,如果店员在守店时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或者放任了行窃者的行为,则店员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对于赔偿问题,则可以协商解决,不论是店家与行窃者,还是店家与店员之间,都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