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新旧衔接规定

诉讼时效新旧衔接规定:

1.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 短期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而《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3. 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适用。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4、普通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民法总则》施行时尚未届满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