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不予受理怎么办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那么,申请法律援助,被法律援助机构拒绝受理的,该怎么办呢?
一、法律援助机构拒绝受理申请的,该怎么办?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情况属实,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但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而被拒绝的,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补充完整资料。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