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是哪年颁布的?( )
《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是1990年6月28日发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和国主席 杨尚昆1990年6月28日
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