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第一,民法和环境保护法是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民法属于私法,针对的是民商是关系。而环境保护法若按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时很难归类的,因为环境必然涉及的是公***利益,而且里面有很多行政法律方面的制度,但是也涉及了一些民事的范畴,例如因环境污染产生侵权的诉讼时效,从这个角度看又具有私法的内容。且就责任人而言,基友民事的侵权责任,也有行政责任。因此,若从公法或者私法的换分来看,很难给他一个界定,因此有人认为环境保护法、社会保证发等法律应划为社会法的这一单独的类型。就现在而言,环境保护法要么放到经济法忠,要么放到独立的位置来看。

第二,就民法与环境保护法重合的部分,即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来看,环境保护法为民法的特别法。主要体在:1. 在诉讼时效制度中,应适用环境法第42条三年的诉讼时效这一特殊法。2. 环境侵权的责任使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切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除原告对其所受损害即被告侵权承担举证责任,其他的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部分由被告举证)。因此在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有规定的情形下,一般应使用环境保护法,如果无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的其他条款。

第三,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保护法更侧重于公益性的方面,而民法则更侧重于对于私权的保障。

因此,可以说民法与侵权责任法属于不同范畴的法律,而且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因此制度设计也不同,当然,二者在重合部分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为了方便,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二者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但就二者重合部分而言,又系一般于特别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