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森老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轮并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