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特征

民法具有法定性、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性、道德性、环保性等基本特征。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是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

1、民法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4、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5、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6、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二、民法分类

1、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3、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