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之法律效力问题

不可以的。

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述法条说的是董事、监事、高管的转让章程可以做出另外的限制。

而做出该规定的原因就是防止董事、监事、高管转让股权的时候,对公司造成有可能的危害。

股份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