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的十项铁律是

法律分析:招商银行的十项铁律是:

一、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或违规收受合作单位营销奖励、费用;

二、严禁参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和民间借贷活动(包括充当资金掮客、与客户或利益关联方发生不正当资金往来);

三、严禁私自推介、违规销售非我行审批的各类财富管理产品;

四、严禁弄虚作假发放贷款,擅自放弃、释放、更换抵(质)押物,擅自解冻、释放保证金,蓄意丧失债权追索法律时效;

五、严禁超越授权、权限,直接或变相为客户授信、发放贷款、提供担保;

六、严禁违规处置不良资产,为关系人输送利益或帮助、协助企业躲避债务;

七、严禁进行账外吸存放贷、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

八、严禁设立小金库;

九、严禁挪用盗用银行和客户资金;

十、严禁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和客户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韦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