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有哪些的规定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有:1、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有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2、由买家发起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的邮费承担原则为交易中的运费争议,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的由卖家承担;3、非商品质量问题而由买家发起的退换货行为,运费承担有两种情况,商家包邮产品,买家只需要承担退货运费;非商家包邮产品,所有邮费均由买家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