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代收款法律依据

“我是一小外资公司,今年准备上个"经济贸易咨询"项目.主要思考做国际间厂家和客户的贸易咨询.厂家和客户为了安全,有让我们保证货款的要求.这样问题就出来了:

操作流程及收费:

国外厂家发货前,国内客户先把钱存入我公司账号(客户为了安全,不想存入个人账号).

国内客人收到货,确认没有问题后,我们要把货款汇到外国公司(对国外公司付货款,不能以个人身份付出,只能是公司对国外公司) 我们只收取客户1%-3%的咨询费.

问题:

公司账上出现大量的账目进出.我应该怎么处理这税的问题?(我的咨询费可以交税,但我的代收的货款总不能交税吧!可是这些进去的账目,又怎么给税务部门解释呢?)”

因为本人不是做财务和税务工作的,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学习,仅从法律的层面做一分析,有不对的地方请税务达人指正。

下面是我的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该公司的进账金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代收款,另一部分是咨询费。根据上述规定,咨询费属于应税劳务,代收款属于价外费用,均为“营业额”的组成部分,都应当缴纳营业税。对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应当由提供“咨询服务”的“小外资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

这时,又遇到了第二个案例:

“一家培训企业,收取学生的费用里里包含代酒店收取的住宿费,请问这部分需要交纳营业税吗?如果要交纳的话,有什么办法解决办法吗?因为税务说只要是你的收入就必须全额交税,可是这部分是需要支付给酒店的,那不是重复交税了吗?另外财务如何做账,谢谢指点”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了营业额的扣除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对此也有规定:只有以下五种情况计算营业额的时候可以扣除相应营业额: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仔细看看,这家培训企业不属于这里面的任何一种。虽然它代收酒店的住宿费用,但是它本身不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因此对于代收款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最后,本文的结尾,我对这个问题仍有一个疑惑:

从代收企业手中接受代收款的企业,是否要再次缴纳营业税?

按照我的理解,代收企业收取的费用包含两部分:劳务费用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扣除营业税后,给了接受代收款的企业,此时接受企业收到的钱实际上仍然是劳务费用,那么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再次征收营业税。也就是形成了实际上的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