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法律监督及其形式

公民的监督,我国公民享有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使整个教育法体系基本上覆盖应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的教育活动和教育现象。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指在教育活动和处理有关教育事务中,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所有党派、社会团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

其主要内容和直接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受教育权,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运行,促进行政机关在教育活动中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教育标准。其根本目的是以国家名义建立和维护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教育秩序,实现建立在该时代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的教育公平,提高教育的总体效益。

中国教育法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同社会主义法制的总体要求一致,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指各个部类教育和教育的各个方面都确立完备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