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授权原则包括
被授权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它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 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授权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务的职权。被授权者在所授职权范围内,有处理有关事务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授权者须对授权者负责,有服从授权者指挥和监督并向授权者报告工作的义务。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均应属于合法的行政机关。主要原则有:逐级授权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授权适当原则、授权有限原则、授权监督原则。
1、行政授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授权的主体。授权行为的客体是管理社会公***事务的行政权力。如《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被授权的主体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无行政管理权的其他组织。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这里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原本没有治安处罚权,但经公安机关的授权,他们就拥有该项权能了。
3、行政授权的形式,可以是命令、决定等文体形式,也可以是合同形式等。实践中上级对下级的有关号召,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看成是授权的特殊形式(如乡政府号召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