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系与法律渊源的关系

不太懂的小白说:法律渊源大概是指法律的来源 ,例如诸如1.民族习惯 2.历史渊源(常见于海洋法系)3.在立法前已经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法规或协定(中世纪西欧各城帮或者公国在统一后常选取各城帮中相近的类似的条文填充进全国范围内立法的法律内。文字复兴后南欧各国的商贸法也大多脱胎于立法之前行会,商会的协定与条文。) 3.一些普遍适用于当地的道德约束内容 4.宗教信仰 这就太多了 政教合一的国家随便找一个都是。法律渊源偏重于“法律为什么这么制定”。而立法体系指的是立法的机构 程序 包括法律法案条例的采集整理 法律所保护的适用的对象(同样是人,古雅典的法律只保护公民不保护奴隶,甚至是奴隶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益都不受法律保护。最早的汉谟拉比法典也是)立法体系更偏重于“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另 不太同意绿包菜的“先立法后渊源”,渊源早于立法,且立法必须尊重渊源。当然仅从“立法”这个微观角度来讲必然是先准备立法 再考虑法律来源。

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