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
工程造价按以下进行确定: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法院的职责是确认并执行当事人有效力的合同,法院没有责任帮助当事人审核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除了表面错误和非常明显的错误以外,不必进行特别深入细致的审核。当事人签署结算文件的时候他们自己应当审核并确保其准确性,当事人自己不认真审核导致损失,其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时间开始计算利息。民法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在结算争议中,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所认定的事实可能并非真正的事实,但根据该鉴定结果可以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司法鉴定之利不可否认。不过,司法鉴定也不可滥用,原因在于:第一,滥用司法鉴定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司法鉴定造成时间的拖延和社会资源的浪费。鉴定的时间短则两三月,长则一两年,承包方往往因长期拖欠工程款,不得已才提起诉讼,却又要面对漫长的等待,而鉴定费用又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第三,司法鉴定所认定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准确的。十次造价鉴定可能会有十个不同的结果,司法鉴定所依据的图纸、签证以至工程现状都不能反映建造该工程时的真实情况。例如经发包方口头指令,承包方完成某项工作,未经签证记载但在结算时双方同意计入工程量,在事后的鉴定中可能会因为没有保留下相关证据而不计入工程量。《司法解释》关于结算争议也主张不可滥用鉴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上便是工程造价确定的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律主观:关于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的规定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的。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的途径1、协商按照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双方既有商业联系,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应是心中有数,假如双方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并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坦诚、细致的磋商,纠纷是不难解决的。要害是双方协商不成,而应依据双方的协议,遵照有关的法规和通常的商业惯例,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即可达成和解协议。这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方式。当然,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受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双方的情谊。2、调解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业务主管部门是依法负有对日常商业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之责,他们比较认识本行业的业务,比较全面的把握情况,由其出面调解,既轻易做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又能准确运用法规,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决方案。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运用法律和制度答应的方式,给纠纷双方以必要的帮助、照顾和支持。假如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者(个人或团体)出面调解。由第三者进行调解,有较高的灵活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比较超脱和公正,不致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偏袒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调解专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说服双方,以自己专业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而达成和解。3、仲裁假如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4、诉讼毫无疑问,诉讼是解决商业纠纷最严肃的手段,同时也是最终的手段,在万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目前投诉立案难,程序烦琐、耗时漫长,诉讼费、律师费高,不可猜测的因素(如法官素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多、风险大。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打官司”将变得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公正。以上就是小编对“关于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的规定以及纠纷处理途径”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以供阅读,希望能对您提供一定的帮助。如果您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